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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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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学生的奖学、助学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记录的学生一律被取消资格);

3.诚实守信,爱校敬业,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4.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且达到学院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含三等),同时具备院级优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热爱劳动;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非学习、生活必须消费及铺张浪费行为。

8.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家庭所在地乡、镇

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

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由学生工作处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符合评选范围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有突出创新能力者,如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等;在各类学科竞赛、文艺体育比赛、社会实践中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者;有其他突出的先进事迹者。

第十一条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参评学生超过学校下达的名额,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录取,测评成绩相同时,上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以及在我院设立的各类企业奖学金与资助。

本学年获得的各项资助之和(含各类奖学金、资助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等于或多于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者,不应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步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六条 院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审核、汇总全校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汇总表》报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在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款项后,由学院基财处直接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同时由学生工作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