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严肃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根据国家教委《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重申以下规定:
一、禁止学生个人或聚众在校园内酗酒,严禁在学生宿舍喝酒。
二、发现学生酗酒,任何人有权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举报,并及时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
三、学院内食堂、超市禁止向学生出售啤酒以外的其他烈性酒,不准出售瓶装啤酒。如有违反,给予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给予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
四、学生在节假日和毕业、结业时的聚餐活动,以及其他场合的餐饮中,一律不得饮用啤酒以外的其他烈性酒。饮用啤酒也要限量和适度。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活动的本校教职员工负有监督的义务,因监督不力而酿成事端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酗酒的学生,将视其情节根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酗酒而损坏公物或其他私人财物的,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令其赔偿损失或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七、因酗酒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学院不承担责任。
八、因酗酒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和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九、因酗酒受处理的学生,自受处理之日的下月起一律停发享受的各类补助和资助。
十、对于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可酌情从宽处理。
十一、学生在校外酗酒滋事,其所在二级学院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或移交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置。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十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